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16:33:19 浏览量:2638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1 15:30:00  来源:科教处

粤农规〔20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农机)局: 

  现将《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23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四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以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主要职业,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 

  (四)生产、经营方式和设施、设备具备现代农业特征; 

  (五)农业经营规模达到所在县(市、区)同行业、同类型、同产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或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六)重合同、守信用,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具有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的农业从业者申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条件可适当放宽,由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每年认定一次,具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从收到申请到完成认定须在3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农业从业者均可按程序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科学文化素质证明、技能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近3年获得的教育培训证书等); 

  (四)生产经营水平、规模及收入的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租赁合同等);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核实推荐。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安排申请人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培训考核后认定。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发布的统一证书式样印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凭《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一)有违法和不诚信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 

  (二)有群众举报、投诉达不到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经核查属实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或收入来源已经不是以农业为主的。 

  第十七条 对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名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信息化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级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的有关操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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