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 资金奖补及验收方案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08:56:05 浏览量:1400

根据《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农函〔2019〕494号),为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与奖补资金使用,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来源:在确保完成渔船油补发放、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前提下,使用省下达的渔业成品油价改革补助资金项目剩余资金。

使用范围: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资金奖补,以及项目评审费、水质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二、奖补原则

(一)谁治理奖补谁原则。以规模场自愿申报、自行治理以及连片养殖集中治理为主要形式,按照试点治理面积给予治理主体定额奖补。(二)先建后补原则。试点项目通过先行投入尾水治理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养殖尾水进行检测符合达标排放,或能实现尾水循环利用,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奖补资金。(三)分类补助标准原则。按照《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工作方案》(中农农函〔2019〕494号)中《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指导意见,对不同治理工艺分类给予奖补。

三、奖补对象

承担《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工作方案》(中农农函〔2019〕494号)的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水产养殖试点单位。

四、奖补标准

按照《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指导意见,治理类型分为标准型处理工艺和简化型处理工艺。试点单位经验收合格的,按治理养殖面积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标准型1500元/亩,简化型800元/亩;单户奖补金额最高50万元。其中:(1)试点单位对养殖场实施全部治理的,奖补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准予以计算。(2)试点单位对养殖场实施部分治理的(即治理养殖面积少于土地承包合同总面积),奖补面积则根据经资质单位测量的治理面积予以计算。

五、验收内容和方法

验收工作包括检测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

(一)检测验收。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一是对试点单位治理后养殖水的COD、总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等进行检测,三项主要指标均须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或《海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的二级标准。二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二)现场验收。对试点单位的水治理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且相关核心指标必须要达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养殖总面积、治理养殖面积、水治理设施面积;2.标准型工艺,验收排水渠、沉淀池、过滤池、人工湿地、生物净化池、曝气池等治理设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简化型工艺,验收排水渠、生态处理池治理设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3.管理责任落实、生产管理台账和公示牌设立等。

六、验收步骤

(一)申请。

试点单位按照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艺相关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完工后及时向所属镇(区)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2.《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3.《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4.社会信用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章;5.土地承包印件并盖公章;6.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并盖公章;7.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养殖水治理后平面功能示意图;8.实施部分治理的,须提供由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治理部分养殖面积测量报告;实施全场治理的,则不需提供;9.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水治理设施面积测量报告;10.水质检测报告;11.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12.治理前、中、后阶段照片(各阶段不少于3张);13.承诺书(承诺在养殖期内治理设施维持正常运行)。

(二)镇(区)初验。

各镇(区)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于10天内完成初验。初验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核对相关证照原件;2.治理内容是否符合试点项目申报书的基本要求;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水治理标准、是否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4.若试点单位对养殖场实施部分治理的,要对面积测量报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5.养殖总面积、治理养殖面积确定后,要核对水治理设施总面积是否达到治理养殖面积的占比要求;6.对试点项目现场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初验核实,并现场核对治理前、中、后阶段照片;7.在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奖补资金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三)市级验收。

项目初验合格后,各相关镇(区)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全部初验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实施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申请材料以及现场验收情况,填写《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表》(附件4),并加具验收意见。其中,“专家验收内容”应全部通过,则验收合格。若“现场验收”治理设施内容存在需整改问题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试点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专家验收;若仍不通过的,则验收不合格。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镇区初验和专家组验收意见,确定最终验收意见与结果。对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按奖补标准予以奖补;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不予奖补。

七、资金公示与拨付

(一)资金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情况,制订奖补资金拟拨付企业名单信息,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镇、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信息内容包括:试点单位名称、治理点地址、治理方式、治理面积、奖补金额、验收情况、银行账号等。(二)资金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须经市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审议,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试点单位。

八、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相关工作方案、奖补方案等文件;组织项目评审工作;指导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实施;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相关面积测量;制定并下达奖补资金分配意见;监督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等等。(二)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对试点工作广泛宣传,严格严关,对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九、监督管理要求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各镇(区)严格把关试点单位落实实施。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其他

(一)本方案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1.申请材料封面格式

1-2.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1-3.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1-4.中山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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