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09:47:57 浏览量:15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提高项目建设成效,根据2018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

第三条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条件

建设省级产业园、市级产业园必须选好主导产业、选强实施主体、落实建设用地,除具备规划布局合理、产业基础较好、生产方式绿色、增收机制完善、规模经营适度、品牌营销突出、政策支持有力、管理机制俱全等八大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实施主体较强。产业园项目实施主体已成立运营满2周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筹投资能力,省级资金与统筹、自筹资金达到1:3,其中,牵头实施主体省级补助资金与企业自筹投入比例达到1:2,其它实施主体达到1:1,其中,省级产业园牵头实施主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达到1:2,其它实施主体达到1:1。省级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应为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应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具备项目用地条件。产业园用地须符合用地规划,有建设用地规模、能落实用地指标,可满足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保障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相关设施建设。3.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园规划建设范围内农业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具有较大农产品加工发展潜力,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省级产业园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级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以现场核查为主的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提出拟建设名单并公示,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级产业园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编制产业园申报资料,经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采用现场实地核查和资料评审后,拟出产业园扶持建设名单,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建设模式

省级产业园由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建设,县(区)政府统筹其它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一般在5到8个。

市级产业园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扶持建设,先由各实施主体自筹投入建设,每个项目自筹投入不少于4000万元,项目在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及绩效考评,市财政给予2000万元资金补助。项目实施主体一般在4到5个。

第七条编制实施方案

1.产业园项目批准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主体编制,牵头实施主体要协调落实有关编制工作。方案围绕“农业设施、产业融合、土地流转、科技支撑、品牌建设和贴息贷款”六大建设内容进行编制(省级产业园项目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安排、绩效目标等。2.省级、市级产业园项目牵头实施主体安排的财政资金不超过财政总资金的50%,其它实施主体根据其承担建设任务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批

1.省级产业园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省级资金下达后60个自然日内必须完成方案审批并报备到省、市农业农村部门。2.市级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一般项目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方案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设

1.建设期限。省级产业园的建设期限为二个年度,市级产业园的建设期限为一年(即实施方案批准当年)。

2.建设程序。

(1)编制建设计划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各实施主体要编制项目建设计划书,明确各单项建设内容,细化各单项内容种类及数量(如工程类别与数量、设备种类及数量、技术应用种类及数量等),以及单项概算。(2)编制设计和预算方案。依据计划书,各实施主体自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工程设计和预算方案、设备采购与预算方案,并委托另一个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设计和预算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3)项目招投标(或采购)。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按如下指引实施:

一是工程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设备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实施主体自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单位。二是工程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下或设备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主体自主选择招投标方式,可通过价格谈判或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谈判或询价的潜在供应商应有3家以上。

(4)签订合同。实施主体应按招投标或价格谈判、市场询价的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或建设合同,约定承包总价款、建设内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质量要求和完成时限等事项。

3.组织实施。以上有关项目建设程序完成后,各实施须组织专门人员抓紧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尽快组织项目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明确责任分工

1.县(区)人民政府是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县(区)长是产业园园长,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申报、方案审批、统筹资金、督促检查、项目验收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产业园有关用地、报建、用水、用电、税收等扶持政策,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2.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产业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级产业园项目监督指导,市级产业园项目审批、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协调产业园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实施主体对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将列为其它计划项目安排调整的影响因素。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产业园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牵头协调县(区)部门、当地镇政府和实施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代表县(区)政府组织省级项目验收和市级项目初验等。

3.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构建联农带农机制、项目总结、自查自评等。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代表为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负责。牵头实施主体负责协调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收集、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协调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事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1.产业园实施主体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组长为企业负责人,成员由项目、财务管理专职人员组成,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重点时段,小组要监督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进度计划开展建设、做好施工记录,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和像片,做好单项项目验收,完善设备采购到货的验货、入库、安装等手续,收集联农带农、建设成效有关资料,形成项目管理台账。

2.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成立产业园项目工作专班,配齐配足人员,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从项目申报、方案审批、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做好细致工作,定时不定时进行项目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台账等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时进行整改。对有条件整改的重要问题,累计二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记录在案,作为该企业后续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及时调度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指导县(区)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实施主体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建立产业园项目进展通报制度,及时将产业园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存在问题通报到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对问题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尽快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产业园实施主体在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折股等)变卖、转让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责任主体对违规变卖、转让的所得,保留追缴权利。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使用鼓励清单

1.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2.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3.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4.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为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园区内生产主体应建立自检室,配备检测设备,开展自检自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补助。

5.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6.贷款贴息,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限定在2周年以内(即实施方案批准当年开始计算),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7.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

2.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管理

1.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立管理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

2.手续完善,依据充分。严把资金支付关,支付审批手续要完善,按管理层级审核审批;支付依据要充分,附齐有关凭证,如支付工程款要有施工合同、合法票据、单项验收单,设备采购要有收货单、验货单、调试验收单,支付培训费要有培训通知、签到表等。

3.有结算,有审计。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采购结算书、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项目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六章  项目总结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总结

各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完成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及管理、实施程序、建设成效、联农带农、促进增收、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和下步发展计划等进行全面、如实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1.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总结项目完成的工程种类及数量、设备种类及数量、技术研究应用种类及数量、品牌建设等内容,能量化指标的一定要用具体数据进行总结。

2.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资金到位(含自筹)、完成投资、使用范围、建立专账、支付程序、相关票据、资金审计等情况。

3.执行程序情况。主要总结执行建设计划和概算书、设计和预算方案、采购和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投标、合同制管理、单项验收、项目审计等完成情况。

4.建设成效情况。重点总结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产业基础(如生产基地、加工设施设备、产品产量、总产值等)、带动农户、带动形式、农户增收(包括节约成本、技术服务、农资价格优惠、人员就业、产品优价销售等促进增收)、三产融合、改善生态等成效进行全面总结,注重指标量化表述。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省级产业园项目由企业组织自查初验收,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代表县(区)政府组织验收;市级产业园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验收。验收采用室内审查档案资料、听取情况汇报和现场核查建设情况的方式,验收时重点针对实施程序、计划任务及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成效、带动农户、档案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对照有关评价指标体系,由实施主体先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市级产业园项目由项目验收组进行

惠州农业公园项目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农业公园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提高项目建设成效,根据《惠州农业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要求,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惠州农业公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建设主体应为依法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成立运营时间应满2周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专职项目、财务管理人员,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2.园区农业产业发展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主导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园区面积连片300亩以上,其中,农业生产区面积占比不低于50%,土地使用权15年以上。

3.园区土地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相关设施和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等要求,主要建筑物和配套项目的使用权应一致。

4.园区建设主体单一明确,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具备与农业休闲观光相适应的田园风景、民俗风情等资源禀赋和基本条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申报资料,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室内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拟选出项目扶持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项目批准下达后,由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内涵多元丰富、产业特色鲜明、休闲观光功能完善、生态效益明显”建设要求进行编制,要注重编制质量,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联农带农、绩效目标、管理措施等,细化量化表述。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

1.建设模式。惠州农业公园建设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建设,先由实施主体自筹资金进行建设,自筹投入不少于400万元,项目完成建设,通过市级验收和绩效考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建后资金补助。

2.建设期限。市级农业公园的建设期限为一年(即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当年)。

3.建设程序。

(1)编制建设计划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各实施主体要编制项目建设计划书,明确各单项建设内容,细化各单项内容种类及数量(如工程类别与数量、设备种类及数量、技术应用种类及数量等),以及单项概算。

(2)编制设计和预算方案。依据计划书,由实施主体自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有关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设备采购与预算方案,并委托另一个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设计和预算方案,出具审核结果。

(3)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按如下指引实施:

一是工程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设备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实施主体自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单位。

二是工程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下或设备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主体自主选择招投标方式,可通过价格谈判或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谈判或询价的潜在供应商应有3家以上。

(4)签订合同。实施主体应按招投标或价格谈判、市场询价的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总价款、建设内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质量要求和完成时限等事项。

3.组织实施。以上有关项目建设程序完成后,各实施主体须组织专门人员抓紧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尽快组织项目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督管理

1.项目实施主体要成立管理小组,组长为企业负责人,成员由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重点时段,要监督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进度计划开展建设、做好施工记录,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和像片,做好单项项目验收,完善设备采购到货的验货、入库、安装等手续,收集联农带农、建设成效有关资料,形成项目管理台账。

2.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业务骨干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从项目申报、方案编制、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做好细致工作,要定时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设台账等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时进行整改。对有条件能整改重要问题累计二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要记录在案,作为该企业后续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用电等问题。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及时调度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指导县(区)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实施主体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对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将列为其它计划项目安排调整的影响因素。

第八条农业公园实施主体在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折股等)变卖、转让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责任主体对违规变卖、转让的所得,保留追缴权利。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项目资金使用鼓励清单

1.用于建设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大棚设施、公园标志等。

2.用于配套完善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耕体验、农业景观、民俗风情、科普教育、技术示范等设施、服务。

3.为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规模较大的主体应建立自检室,配备检测设备,开展自检自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

2.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管理

1.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立管理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

2.手续完善,依据充分。严把资金支付关,支付审批手续要完善,按管理层级审核审批;支付依据要充分,附齐有关凭证,如支付工程款要有施工合同、合法票据、单项验收单,设备采购要有收货单、验货单、调试验收单,支付培训费要有培训通知、签到表等。

3.有结算,有审计。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采购结算书、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项目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农业公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六章  项目总结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总结

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完成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及管理、实施程序、建设成效、联农带农、促进增收、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和下步发展计划等进行全面、如实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1.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总结项目完成的工程种类及数量、设备种类及数量、技术研究应用种类及数量、品牌建设等内容,能量化指标的一定要用具体数据进行总结。

2.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资金到位(含自筹)、完成投资、使用范围、建立专账、支付程序、相关票据、资金审计等情况。

3.执行程序情况。主要总结执行建设计划和概算书、设计和预算方案、采购和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投标、合同制管理、单项验收、项目审计等完成情况。

4.建设成效情况。重点总结项目完成后形成的产业基础(如生产基地、加工设施设备、产品产量、总产值等)、带动农户、带动形式、农户增收(包括节约成本、技术服务、农资价格优惠、人员就业、产品优价销售等促进增收)、三产融合、改善生态等成效进行全面总结,注重指标量化表述。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由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由县(区)农业农村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采用室内审查档案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核查方式,验收时重点针对实施程序、计划任务及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实施成效、带动农户、档案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验收。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参照《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对照有关评价指标体系,由实施主体先进行自评,市级项目验收组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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