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09:26:31 浏览量:1236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0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于2020年10月21日前通过广东省科技厅网站提交。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 20 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0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科技特派员重要作用,规范农村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科技特派员是经广东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入库,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科技需求,承担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重点派驻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团队,开展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农村建设规划、农业生产、网络销售等技术服务,及其他服务“三农”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及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级管理,主要管理单位包括省、市、县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单位、对接主体等。



第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组建和管理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二)组织实施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重点派驻任务及相关工作。(三)开展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征集入库、选派对接、考评奖励、培训交流,农村科技需求征集,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征集等工作。


第六条  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建和管理本地区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队伍,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激励政策、创新工作机制;

(二)负责辖区内各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衔接和协调指导,推动农村科技特派员与辖区内行政村、农业企业、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涉农主体对接;

(三)开展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征集入库、选派对接、考评奖励、培训交流,本地区农村科技需求的收集,以及本地区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收集,并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报送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统筹协调相关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单位农村科技特派员的派出管理、考评奖励、培训交流,收集本单位农村科技成果和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报道,并及时将本单位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报送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省级重点派驻任务总体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推进及专项资金的统筹支出和监管。

第八条  对接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对接的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衔接和保障,必要时客观地为其提供工作成效证明;





(二)收集并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农村科技需求。

第三章 征集入库



第九条  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采取审核入库制,入库后具备承担省级对接任务的资格。派出单位根据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要求征集、审核、推荐本单位拟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汇总人员信息表,报送至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并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成为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



第十条  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入库基本条件包括: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三农”工作;须为在粤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为派出单位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  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库由各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主要来源于本地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等单位,当地驻村工作队员、大学生村官、返乡青年等技术人才也可择优纳入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库。鼓励组建县、区、镇级农村科技特派员队伍。各级农村科技特派员人员原则上不重复。


第十二条  在粤开展科技服务的省外院士团队、知名专家团队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团队,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邀请,经团队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相关程序后,纳入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库。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局、省科协等部门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入库、选派对接和需求调研等工作;联合省委组织部发动符合条件的驻村第一书记加入农村科技特派员队伍;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医疗卫生类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入库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库的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应积极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并接受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的管理。

第四章 重点任务选派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省级重点派驻任务面向全省农村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开放申报。派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省级在库农村科技特派员及对接任务的征集、审核和推荐。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原则上要求按照专业相近或专业互补等形式,以 3 名左右的农村科技特派员组成工作团队承担对接任务,每个团队对接 2—3 个对接主体。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多次申报对接任务,但不同批次申报内容不能重复。


第十七条  开展实施。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对接材料,经相关程序确定并下达对接任务和经费。省级重点派驻任务实施周期一般为 5 年。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省级重点派驻任务的总体协调、推进实施、考评总结等工作。承担对接任务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应及时、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工作过程、工作成效等相关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涉及农村科技特派员团队人员、对接地区、任务目标等工作重大调整变更,派出单位应及时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议并报送书面材料,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反馈。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研究编制农村科技特派员资金预算,省科技厅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实行“包干制”,由派出单位专账核算、自行支配,统筹用于派驻任务工作开支,派出单位应制定省级重点派驻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采取分级方式对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考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农村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原则上要求各承担省级重点派驻任务的团队每年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不少于 2 次,各单位、部门每年提交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报道或工作总结材料不少于 1 次。各派出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市农村科技特派员所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报送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农村科技特派员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接受管理、长期未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严重失信、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将取消其农村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农村科技特派员及组织实施单位,同时在各级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省级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经历可在职称评审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六章 培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应参加专题培训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科技政策、工作技巧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相关培训课程,经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认可,可纳入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的学时。


第二十三条  各派出单位每年应组织不少于 3 场的专题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村科技特派员在广东省科特派智慧管理平台学习“三农”政策、工作实务等课程,了解和掌握工作规范、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

第七章 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教育厅、团省委、省科协等部门开展暑期(寒假)大下乡活动;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省地方志办等部门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宣传工作,展示农村科技特派员风采,在“学习强国”广东学习平台、《科技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综合性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为农村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派出单位、部门要用好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微信公众号、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智慧管理平台、工作交流群、邮箱等渠道开展工作互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宣传报道。承担重点任务的单位及个人每年须通过自媒体或公共媒体报道工作的进展情况。派出单位、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须对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及时报道工作做法和成效,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派出单位须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推荐报送优秀农村科技特派员典型案例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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