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16:18:49 浏览量:1356

刘锦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和产品经营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公共卫生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涉及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食品安全法修改,均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目前,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已进行二次审议,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动物疫病预防、监测预警、检疫、净化、消灭等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染疫动物处理等建议,修订草案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都作了强化。关于规范动物养殖场选址、饲养、投入品使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等内容,现行畜牧法已作了一些规定。关于完善动物定点屠宰等内容,国家目前对生猪实行统一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我部将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及监管体系建设

我部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目前,已经初步构建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动物防疫体系,组建了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2019年,我部积极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2020年,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了《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要求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明确各地要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抓紧组织实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努力做到生猪调出大县每个乡镇都能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此外,我部还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人员网格化管理。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目标任务,制定印发了一系列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坚持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措施,妥善应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全国动物疫情保持平稳,有效保障了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8.99亿元,主要支持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我部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进一步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7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对强制免疫补助政策作出调整,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2020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同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地方可结合实际进行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补贴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效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持续推进动物防疫及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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