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15:16:48 浏览量:13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精神,引导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育示范典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参照《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符合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家庭农场主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已经被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或已被认定为区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四)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基本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 (五)经营规模适度且经营状态稳定。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 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或年收入10万元以上; 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出栏4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1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经营鱼塘面积40亩以上; 7.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 8.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总产值30万元以上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认定一次,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一式三份如下材料: 1.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附件); 2.被区农业农村部门录入家庭农场名录(或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场负责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以实地考察方式进行核实; 5.提供土地流传合同复印件; 6.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7.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按照本办法认定申报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初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核实,并提出初评意见、盖章确认,将初审同意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选认定(或在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实地核实。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测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评定后,每满两年实行一次监测。具体程序:1.在监测年份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组织开展监测。符合专项监测条件的申报人填写一式三份《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申报表》(附件),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确定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中删除。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日常管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加强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防汛安全等事项的日常管理。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不符合《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申报表》规定的基本条件;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327号)同时废止。来源: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珠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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