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17:37:01 浏览量:1692

根据《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工作要求,为便于政策兑现工作的落实,我局起草了《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8年10月,人社部批复同意建立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作为广州产业园的分园区之一,功能定位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园区”。2021年3月,我局修订出台了《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穗南人社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我局制订《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办法》具体项目的要求、补贴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




 二、总体框架



 《细则》共6章25条款: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的制订目的、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阶段奖补的时限等内容。第二章扶持项目申报条件,共8条,主要细化了入驻园区奖励、园区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等8项具体项目的补助对象、相关标准等内容。第三章申报及兑现,共4条,重点从奖补申报要求、受理审核、资金拨付进行明确,对申报和资金兑付的流程进行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对资金使用、奖补申报等实施情况提出监管要求。第五章相关名词解释,共1条,主要对《细则》中有关名词进行进一步阐释。第六章附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施时限和《细则》解释主体。




 三、主要内容



 (一)采用分阶段扶持原则

 园区部分扶持项目,是按照园区三个发展阶段给予不同力度的扶持。越早进驻园区,可享受到这类扶持项目的扶持力度越大。

 1.在2021年12月前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均按照第一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2.在2022年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均按照第二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3.在2023至2025年期间经申报获同意入驻的,在《办法》实施期内均按照第三阶段对应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二)奖补项目情况

 本细则明晰了入驻园区奖励、园区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等8项奖补项目的申报条件。

 1.入驻园区奖励

 鼓励入驻单位积极提升运营能力,自入驻园区2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相关说明:一是要求扶持对象为在扶持政策实施(2020年3月6日)后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经申报获批入驻园区的单位,或经申报获批入驻园区并完成法人登记注册的筹建团队。二是入驻园区2年内,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有关标准。

 2.经营贡献奖励

 根据企业落户园区后每年对我区产生的经济贡献情况,最高给予85%的奖励。

 相关说明:经营贡献奖分两种情况计算奖励,一是在扶持政策实施后在南沙区新设立(含从区外迁入南沙)的单位,以进驻园区后的每年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计算;二是在扶持政策实施前已在南沙区设立的单位,按进驻园区后在奖励扶持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为基数计算。

 3.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

 对入驻单位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场地的所产生的租金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给予100%补贴。

 相关说明:一是办公用房补贴要求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二是当实际租赁的办公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补贴;三是所租赁的场地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4.公共设施使用补贴

 对入驻单位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培训室、测评室、会议室等场地的所产生的租赁费用,最高给予100%补贴。

 相关说明:一是租赁场地的用途应与入驻单位经营业务相关。二是租赁前须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

 5.行业交流活动补贴

 入驻单位在南沙区内主办具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行业交流公益活动并纳入产业园年度活动计划,最高给予活动费用50%的补贴。

 相关说明:一是活动为公益性质并在南沙区内举行。二是参会企业达50家及参会人数达100人。三是活动开展前需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并纳入园区年度活动计划。四是受各级政府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活动,不得申领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行业交流活动补贴与公共设施使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6.品牌活动落户奖励

 入驻单位将已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品牌活动(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相关说明:一是要求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并签订项目落户协议。二是享受奖励扶持的单位须具有该品牌活动的所有权或具有品牌活动所有权方的书面授权。

 7.引荐奖

 鼓励和促成优质项目落户南沙。对入驻单位引荐的企业符合产业园发展需求的,给予引荐单位最高30万元/家的奖励,引荐企业数量不设上限。

 相关说明:一是需办理引荐项目备案登记;二是被引荐企业入驻园区满一年并已将工商登记注册地落在园区,税务关系、统计等关系落到南沙区。三是引荐企业满足园区发展需求。




 三、主要特点



 (一)适用对象是入驻园区单位

 《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经遴选同意进驻产业园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二)“季度兑现”与“年度兑现”相结合

 考虑到场地租金对企业运营带来较大资金周转压力,《细则》的办公用房补贴及物管补贴按“季度兑现”原则,在单位进驻园区当年起即按季度兑现。除此以外的其他扶持项目,则与区“1+1+10+N”产业政策体系保持一致,在单位进驻园区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此举从服务企业角度出发,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更贴切企业经营实际需求。

 (三)享受奖补单位需达到承诺的经营目标

 入驻单位享受园区扶持政策的,在所申报项目的奖励扶持年度对应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必须达到申报入驻时所承诺的目标数额。对按“年度兑现”单位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资金;对按“季度兑现”(即已发放资金)的单位,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已获资金。




 四、制订意义



 《实施细则》文件以《办法》为前提,意在细化《办法》政策兑现的要求,建立科学的、质量强的政策兑现运行机制,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助推产业园建设,推动产业园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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