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广东省发布《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2日 16:24:26 浏览量:18335月28日,广东省正式发布实施《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
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于3月17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后,广东省政府台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18个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粤台农林34条”。
“粤台农林34条”主要涵盖农地林地使用(第1至第4条)、融资便利和政策支持(第5至第13条)、投资经营(第14至第26条)、人才和技术标准(第27至第32条)、开拓内销市场(第33和第34条)等五个方面,共34条具体措施,对“十四五”时期台胞台企参与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分享广东发展机遇,实现在粤农林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台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粤台农林34条”具有三个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忠于“农林22条”,着眼落实落地。在全面贯彻“农林22条措施”精神内涵基础上,将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具体化;
二是聚焦研发创新,注重高质量发展。围绕“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申报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自创品牌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三是扶持多、程序简,突出广东特色。充分结合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全文共有16处明确提出台胞台企在申报有关资格资质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适用与广东居民企业同等条件。
据了解,广东是祖国大陆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是台胞台企最早登陆和最重要的聚集地之一,粤台农业林业交流合作起步早、基础好。自2006年以来,国家在广东相继批准设立了佛山、湛江2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珠海金湾、汕头潮南、梅州梅江3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省政府先后批准设立韶关、江门、高要、汕尾等4个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为台胞台企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创造了广阔的舞台。
截至2020年12月底,广东省累计有台资农林企业1000多家,合同利用台资累计约21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累计约16亿美元,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00多家。目前,台资农林企业在广东的珠三角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均有布局,投资遍及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饲料肥料生产、休闲观光农业等领域,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得益彰、优势互补、区域协调发展的格局。
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
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政府台办、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社、农垦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制定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措施如下:
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3.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的,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完成登记后,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家和省设施农业、林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生产活动。将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以上范围之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5.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农林领域生产经营且按规定投保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的,按广东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业、林业保险保费补贴等相关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承保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结算拨付。(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6.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农林领域生产经营的,可按广东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分别与农业、林业信贷担保机构商谈担保业务需求或向财政部门提出创业担保贴息申请,相关单位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进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7.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在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针对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大涉农融资产品创新和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不分牵头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
8.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林领域发展并从事相关业务,符合涉农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9.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资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兴农工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工程、农村绿色发展工程等项目,可与我省经营主体同等条件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0.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符合《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的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的,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报废回收和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3.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来粤发展高效种养、冷链物流和农产品加工。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享受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批发市场等项目运营的相关资金支持。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4.鼓励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台资企业来粤投资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精致农业、体验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参与广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15.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广东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6.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台湾科研人员和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鼓励台湾科研人员参与广东省相关科研项目,并在农业先进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17.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我省造林绿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木本粮油以及林下经济等林业生态产业。(省林业局)
18.支持在粤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19.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我省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享受农业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20.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简化审核流程和申请材料,加快审核进度,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省林业局)
21.符合审批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办理在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林木品种审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申请品种审定的具体事项,可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网查询。(省林业局)
22.在粤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的台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经过省林业局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林草局审批。自贸区办理苗木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事项的,可以直接报国家林草局审批。省林业局将大力支持台湾同胞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工作,简化审核流程和申请材料,加快审核进度。(省林业局)
23.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广东农垦包括农场在内的各级企业开展合作,重点鼓励在高品质农产品新品种培育、高效环保农业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等方面合作,合作方式包括租用农垦土地设立独资企业,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土地、有价证券、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不同资产形式共同设立新项目企业或合作双方互相参股、控股等合作,促进粤台两地农业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省农垦集团)
24.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省农业农村厅)
25.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参与我省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合作社,可按规定申报省级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农业农村厅)
26.鼓励和支持我省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涉台农业园区发展,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涉台农业园区建设,入园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促进涉台农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我省符合条件的涉台农业园区可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按规定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统筹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鼓励和支持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粤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28.台湾同胞在我省从事农渔业生产,可与我省居民同等条件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省农业农村厅)
29.支持我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纳入“水利科技推广指南”,并通过“水利科技推广指南”提高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水平。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我省企业同等条件直接向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申报,或通过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
30.支持我省从事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1.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32.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我省企业同等条件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创立自主品牌。鼓励本地企业与台湾农业技术管理研发团队合作,台商台企可以技术、人才、管理的形式入股合作创办合资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33.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我省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和销售活动。支持台资企业采取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资企业对接电商平台;鼓励各大电商平台设立台资企业“外贸转内销”专区;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出口产品转内销线上展会;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和“粤贸全国”活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34.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对接广东省供销社电子商务平台,为在粤台资企业优质农副产品销售提供高效便捷渠道;支持在粤台资企业农副产品进入东西部协作市场广东供销馆、供销社系统农副产品销售企业的线下实体店销售,并参与特色农副产品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等系列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广东供销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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