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关于开展第二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 17:45:03 浏览量:115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2019年开展第一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以来,各示范村镇积极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贡献了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示范村镇引领作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农业农村、宣传、民政、司法、乡村振兴(扶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合力部署开展好此次创建工作;要以示范创建工作为契机,完善协同推进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广泛发动各地乡(镇)、村参与示范创建,形成创先争优、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要深入挖掘、选树、打造新一批治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典型,形成带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引领力量。
二、深入推进创建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7号)确定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各地要将开展示范创建与推进乡村治理政策落实相结合,指导参与创建的乡(镇)、村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塑造文明乡风,推进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指导各乡(镇)、村创新工作手段,运用数字化、积分制、清单制等方式,探索切实管用的乡村治理路径模式,不断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将乡村治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化解,通过有效治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及时组织推荐
在组织开展创建的基础上,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创建标准优中选优,层层推荐遴选治理水平高、效果好的乡(镇)和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推荐名额分配表确定拟推荐的示范村镇,经公示后于2021年7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推荐名单和示范村镇推荐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的示范村镇进行复核评审,经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
四、强化示范引领
坚持示范创建与典型引领相结合,在指导示范村镇创建过程中发掘培育特色突出的乡村治理好做法好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对典型做法成效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研讨交流、现场参观学习等活动,不断扩大示范创建活动的影响力,营造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蕾,010–59193124/3105(传真)
电子邮箱:xczlzdc@agri.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6日
附件1: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
4.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明显。辖区内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乡村发展充满活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社会秩序良好。
附件2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推荐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名 额 | 省 份 | 名 额 | |||
村 | 乡镇 | 村 | 乡镇 | |||
北 京 | 10 | 1 | 湖 北 | 40 | 4 | |
天 津 | 10 | 1 | 湖 南 | 50 | 5 | |
河 北 | 50 | 5 | 广 东 | 50 | 5 | |
山 西 | 30 | 3 | 广 西 | 30 | 3 | |
内蒙古 | 30 | 3 | 海 南 | 10 | 1 | |
辽 宁 | 30 | 3 | 重 庆 | 20 | 2 | |
吉 林 | 30 | 3 | 四 川 | 60 | 6 | |
黑龙江 | 30 | 3 | 贵 州 | 30 | 3 | |
上 海 | 10 | 1 | 云 南 | 30 | 3 | |
江 苏 | 60 | 6 | 西 藏 | 10 | 1 | |
浙 江 | 60 | 6 | 陕 西 | 30 | 3 | |
安 徽 | 50 | 5 | 甘 肃 | 20 | 2 | |
福 建 | 40 | 4 | 青 海 | 10 | 1 | |
江 西 | 30 | 3 | 宁 夏 | 10 | 1 | |
山 东 | 50 | 5 | 新 疆 | 20 | 2 | |
河 南 | 60 | 6 | 合 计 | 10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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