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农业农村部: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09:06:14 浏览量:1382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行农机社会化服务,推进乡村振兴的”的建议,在其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7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回答。


01

关于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中央部署和要求,加强引导和推动,加大支持服务力度,指导各地大力培育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内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90万个,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面积超过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超7000万户,约占全国农业经营户的三分之一。


自《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领导,积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典型示范引领。


一是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质量监督、安全监理、信息宣传等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机服务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加强跨区作业管理服务。联合交通部门明确规定,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其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每年3月前我部组织统一印制跨区作业证并免费发放,在“三夏”期间,督促和指导地方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农机社会化服务有序推进。


三是强化典型示范引领。我部自2010年起组织开展部级示范农机合作社创建活动,明确了运营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先后分4批公布了1600多家部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农机合作社向设施完善、机制良好、制度健全、规模较大、效益显著的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从单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向生产托管服务发展,向提供农资采购、全程机械化作业、粮食仓储与烘干、加工与销售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生产型服务延伸,近两年先后遴选发布了2批110个“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典型案例。


02

关于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内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聚焦“一小两大”(即小农户、大宗农产品、产粮大县),开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


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专业化、标准化、机械化服务,重点解决小农户在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服务需求。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此外,中央财政创新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同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农机合作社优先承担深松、秸秆还田等作业项目,为当地农民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03

关于强化对农机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引导

近年来,我部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指导扶持服务。


      一是狠抓规范提升。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把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支持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将联合社纳入示范社评定监测对象,18个省份的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联合社依法依规办社提供了制度遵循。


       三是加强试点示范。深入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到2020年底,112家联合社被评定为国家示范社。开展两批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158个试点县(市、区)在促进联合社发展等方面探索了路径方法。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等各类服务组织,强化新型服务人才培养,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取得新成效。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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