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7日 16:16:55 浏览量:14141
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实力,把清远市建成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先行市和粤北生态发展区科技创新示范市,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为贯彻和落实《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中的第五条“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市科技局制定印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着力在我市建设一批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为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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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
(三)《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20〕173号);
(四)《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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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主要从奖励类别、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资料及程序等四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应说明,具体如下。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申报单位(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牵头建设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牵头建设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自2020年1月18日起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或星创天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或国家级星创天地此前已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的,需相应扣除已奖励额度。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公章):
(1)《清远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核准建设文件或星创天地备案文件复印件;
(3)农业科技园区或星创天地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含附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需经所有建设单位联合签字盖章同意)。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拨付资金。奖励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来源:清远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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