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16:52:50 浏览量:1562在惠阳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经查询无信用黑名单记录的企业法人,于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即为保险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的发票。
(一)资助项目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险费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保费资助,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5万元。
2.资信费资助项目。对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服务拓展国际市场,按企业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企业不超过20%的资助费资助,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万元。
3.中小外贸企业信保融资贴息资助项目。对当期申报所对应的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外贸企业利用保险公司进行保单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20%的融资贴息,单一企业资助上限为5万元。
(二)资助标准
1.单一企业申报项目总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单一企业同时申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资信费资助项目和中小外贸企业信保融资贴息资助项目,总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企业同时享受广东省、惠州市和惠阳区的项目资助,其申请的资助总额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
3.惠阳区每年预算安排资金总额100万元,如所有申报企业申请总资助额超过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优先支持当期申报所对应的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如优先企业分配完毕后,剩余预算资金仍不足的,其他企业的分配额度按同比例扣减。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proxy.huizhou.gov.cn)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惠阳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3);
4.惠阳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明细表(附件4);
5.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7.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二)资信费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proxy.huizhou.gov.cn)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惠阳区企业资信费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6);
4.惠阳区企业资信费明细表(附件7);
5.资信报告费/年度资信费调查费缴费通知书(复印件);
6.资信费发票(复印件);
7.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三)中小外贸企业信保融资贴息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1.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proxy.huizhou.gov.cn)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惠阳区中小外贸企业信保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9);
4.企业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复印件);
5.企业、融资机构和保单发放单位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者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
6.融资机构出具的信用保险融资证明(附件10,主要用于说明融资属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融资金额、期限、利率或利息等,融资机构盖章);
7.企业支付利息的支付凭证或银行扣除利息的凭证(复印件)。
资金申报工作由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本实施方案共分三期申报,第一期对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助项目,统一在方案施行后的次月1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应于方案施行后的次月20日前汇总企业申报资料上报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而对于第二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和第三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助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即2022年1月15日和2023年1月15日),将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提交至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分别于次年1月20日前(即2022年1月20日和2023年1月20日)汇总资料上报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各保险公司需填报《惠阳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2)、《惠阳区资信费扶持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5)以及《惠阳区中小外贸企业信保融资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8)。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告知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进行公示后报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并拨付至相关企业。
申报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区财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本工作方案自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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