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5:43:23 浏览量:19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 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认定量化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市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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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县(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申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相关经营规模、效益等数据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含政策加分项)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1.申报企业按照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见附表)规定的指标进行评分,出具审核意见,并征求市发改、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2.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后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潮州市政府网”等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以该部门名义授予“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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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优胜劣汰,确保运行质量。
第十条 实行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定期报送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报送企业经营运行情况数据材料,由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属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未通过的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在下一个年度需开展市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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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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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及时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和证书实行有效期制度,有限期三年。过期后,监测通过的企业予以重新发放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潮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潮农〔 2008〕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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