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2022-2025 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水产良种类)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17:10:19 浏览量:1169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种质资源库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分布特点,结合渔业种质资源保存现状和需求,分区域、有重点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主库和分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鉴定、评价能力明显提高。

2.建设内容。新建资源保存库,资源样本制备与检测、鉴定与评价、数据处理等工艺、业务、设备用房,配套建设场区工程、人防工程,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3.项目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具有资源保存评价技术、技术队伍等基础条件的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项目9个,山东、重庆和云南等省(市)各限报种质资源库分库1个;有关直属单位限报种质资源库主库2个,分库4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和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对虾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对虾联合育种平台。项目建成后,对虾的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中间材料创制能力,核心育种技术水平,对虾突破性新品种培育能力显著提高。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虾家系苗种培育车间、养殖车间、性状测试车间、种虾养殖车间、无节幼体生产车间、苗种生产车间,以及其他附属工程设施。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由对虾育繁推一体化水产种业龙头企业牵头承建。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对虾新品种1个以上;有专门的遗传育种中心;拥有对虾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联合育种机制,有与科研院校和推广单位签订的对虾联合育种合作协议。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2个,山东和海南各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拥有商业化育种技术团队,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的人员5名以上;有紧密的产学研推合作机制,有科(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方式。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水产种业龙头企业承担。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项目18个,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各限报1个;有关部直属单位限报3个。

4.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部直属单位育种创新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在水产养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完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公信力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新建或升级改造实验用房、测试车间、试验池塘等,并配套进排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工程、信息及软件系统、科研仪器、监测设备等。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申报品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项目10个,东北、华北、华东和华南区等地方项目限报3个,部直属单位限报7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项目中央投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60%、70%和8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四、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繁育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扩繁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优质亲本和种苗供应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亲本保存与培育池、孵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苗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配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购置生产运输装备。

(三)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以现有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和规模以上水产苗种场为基础,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并取得相应优良品种的定点扩繁的权利。改扩建繁种基地3个,布局在福建、广东、海南3个省,每省限报1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4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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