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惠州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17:11:57 浏览量:2013惠州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抓住“新基建”发展机遇,启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双引擎,加快构建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形成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1 引进数字经济产业重点项目 (一)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引进和培育。支持引进新一代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对其所需土地、能源、人才等要素予以充分保障,对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0 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达 10%以上的新一代电子信息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新一代通信设备、新型网络、超高清视频、智能网联汽车、手机及新型智能终端、高端半导体元器件、物联网传感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电子基础材料等领域企业)给予“高成长”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增量的 30%,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万元。对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超 20%(含)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水平的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 10 亿元、50 亿元和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晋档升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引进和培育。重点招引 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工业软件、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数字产业企业落户我市。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剥离软件业务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软件公司,按国家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退税便利化服务。对软件信息服务业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 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达到 10%以上的企业,给予“高成长”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增量的 30%,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1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晋档升级”奖励。对首次通过 CMM/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四级和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补助。对新引进近三年度世界 500 强企业中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惠州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三)培育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生产检测设备、封装设备制造等产业,提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关键领域技术水平、打造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我市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围绕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品检测、封装测试、半导体材料、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研发等领域布局建设国家级、省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积极争取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支持。属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属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公布的《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公告)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优化项目服务机制。对重点数字产业项目成立市、县(区)工作专班,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服务、要素保障以及后续产业引进培育等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成长型数字产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年化 2%。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引导企业在广东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债、进行股权融资,扶持优质企业上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为数字企业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打造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惠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2 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 (五)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技术改造。扩大技术改造奖补范围,将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配套的工业软件纳入现有工业企业技改奖补范围,对固定资产投资超 300 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其项目购置设备(含软件)额的 20%进行奖励,最高 100 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六)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加快推动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应用产业链。对实施上云上平台的企业,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 60%(含)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享受奖补资金上限为 20 万元。加快推动“2+1”主导产业以及鞋业、家具、纺织服装等传统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对参与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建设的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奖补比例提升至最高 80%,单个企业当年享受市财政奖补资金上限为 50 万元。我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入选省级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转型试点的,对牵头单位奖励 30万元,入选后两年内累计服务 40 家(含)以上本市集群企业获得省或市“上云上平台”奖补资金的,再对集群联合体奖励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七)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建设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我市入选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商和服务商,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引导资金支持且推广行业内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企业达 15 家以上的节点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引导企业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开展关键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个性化定制、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集成创新应用,对新加入二级节点、企业级标识注册量不少于 10 万个、日均解析量不少于 1000次且具备 1 个以上标识创新应用案例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或省的 5G 应用、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大数据、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或骨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协同集成能力,鼓励采用共享制造、众包众创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建设“数字产业链”,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链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3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企业研发创新 (八)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平台。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经成功认定为省级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为 A、B 两个等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数字经济产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孵化器实行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对于新增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器,给予新增孵化面积 30 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实行建设运营评价后补助,对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市级孵化器(含培育单位)参与省运营评价,结果为 A 档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4 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 (九)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以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为重点,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以数字化思维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治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领域的综合应用,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进智慧政务、智慧警务、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应急、智慧消防、智慧燃气等领域应用发展,推动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辅助决策分析、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等服务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探索和建立公共数据要素转化机制,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数据应用建设,促进公共数据流动,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发挥。(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建设数字经济应用示范新场景。统筹利用省、市专项资金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事后奖补。对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在生产经营中应用 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经评选可获得不超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利用 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产业、商贸、交通、医疗、教育、金融、政务等特色领域开展融合应用,鼓励生物信息大数据创新应用,建设一批应用示范新场景,发展“在线、智能、交互”为主要特征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一)发展信息消费新模式。鼓励企业围绕云消费、视频消费、文化娱乐消费、即时社交消费等领域,加强数字创意内容、社区生活服务、数据交易服务、行业垂直领域信息服务等信息内容供给,加快发展高端化、融合化信息产品,支持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加快网络零售和跨境电商发展,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借助跨境电子商务推进转型升级,支持“惠州制造”产品开拓海外市场,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以海关出库单为依据)或实现较快增长,给予资金奖励。引进“保税+新零售”新模式,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优惠进口商品的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二)创新数字金融服务。支持基于云计算、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的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和支持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融合应用,积极探索区块链在智慧城市、金融、民生、数字产权交易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群众获得感。打造供应链金融生态圈,以“产业+科技+金融”理念开展供应链金融平台创新试点工作,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推进和鼓励移动支付、数字货币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普及,加快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培育数字金融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5 强化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十三)完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支持各县、区政府重点推进建设 5G 等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依规部署新一代数据中心等高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推动园区内交通、电力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十四)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县、区政府依托丰字交通主框架总体布局规划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各县、区要树立数字化思维,优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高水平打造“3+7”智慧化工业园区,强化 5G 基站、边缘计算等数字化平台的规划部署和投入,在园区优先实践一批智慧化、智能化应用场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数字化氛围,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支持“3+7”重点园区布局建设数字产业园或集聚区(包含但不限于大数据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软件园、5G 应用示范园/产业园等),对获评为国家、省数字经济类产业园(包含但不限于大数据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软件园、5G 应用示范园/产业园、数字经济类示范基地等)的园区建设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孵化器承接数字产业类项目。对列入我市“3+7”重点园区布局的数字产业类项目,其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县两级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6 优化数字经济产业人才服务 (十五)注重人才引进和培育。聚焦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在“惠”聚优才行动计划中,有针对性的引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高端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举荐人才制度,给予为惠州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数字经济企业一定的人才自主举荐权,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可举荐列入“高级人才库”,享受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一系列配套服务。把数字经济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纳入市委组织部年度人才房配建需求中,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实行分散配建人才房,并交由政府统筹安排。支持培育引进数字经济相关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开展数字经济领域“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评定工作,入选人才享受相关津贴,并在入户、社保、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引导我市高校、中职、技工院校等设置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做大数字经济人才总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以上措施如涉及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措施适用于在惠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涉及“高成长”和“晋档升级”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县(区)分级承担。其余奖励资金按既有资金奖补办法执行。 市 直 各 相 关 部 门依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各县、区依据本措施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配套相关资金,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围绕辖区重点产业布局,研究出台数字经济产业系列政策,形成市、县(区)政策联动,释放叠加效应。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适时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 2 项以上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省、市同类政策扶持条件的,如先获得市级奖补资金,后又重复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重复部分的奖补资金足额退回市级财政。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市已有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科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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