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惠州市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4日 11:37:01 浏览量:278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第三条 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
第四条 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及一级保护林地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适用点状供地。
第五条 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点状供地项目,须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后30天内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点状供地项目依法取得土地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手续,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密度、高度和风貌管控要求。
第二章 用地保障
第七条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在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
点状供地项目在符合上级规划条件下,按照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环境风貌不破坏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点布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优化调整村建设用地布局。
第八条 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所需规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调整,并通过拆旧复垦产生新的预留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由于满足乡村振兴发展建设需要。
第九条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第十条 对暂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形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按规定征求县(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并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或调整类项目地块的办理流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审批。
(四)选址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五)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盘整力度,将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盘整出的建设用地空间优先用于乡村振兴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涉及占用林地的,可按规定办理,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第三章 用地报批
第十三条 点状供地项目,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进行分类审批管理。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
(一)征转合一。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二)征转分离。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三)不征不转。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点状供地项目可按批次用地分类报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合并办理。
(一)单独组件报批。点状供地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按照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以及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分类填报信息。点状供地项目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要求,一次性报批项目区内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分类填报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供应、流转等信息。
(三)消化历史用地。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依据有关调整优化用地布局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和“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完善规划许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等手续,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供地方式
第十五条 点状供地按照用地面积报批,按单个项目一次性组织供地。
(一)点状供地已征收(收回)为国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点状供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农村集体以出让、出租、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供应土地,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
(三)点状供地可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第十七条 在建立健全城乡公示地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底价。点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第十八条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因地块调整导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须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界报告等材料确权登记发证。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九条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点状供地项目应当在规划、用地报批材料中附具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填报相应监管系统信息时注明为“点状供地项目”。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时,应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点状供地要求进行审查,并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省自然资源部门视情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评,并可根据地市定期评估和省级抽查复评情况,对各地下一年度可实施点状供地项目的数量提出管控要求。
点状供地项目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县(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对涉及旅游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编制(调整)、用地报批材料报送、土地供应、签订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负责项目产业准入,其中农业项目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议;涉及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由县(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议并经项目联审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配合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县(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县(区)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关职能单位需按照职责做好点状供地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县(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附件
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项目涉及规划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涉及规划编制、修改等)。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及项目范围内的区域评估等情况;尚未进行区域评估或不能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分别阐述水土保持、项目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等相关评价评估情况)。
二、项目实施安排情况
(一)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安排。
(二)项目的建筑规模、布局、功能及开发建设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
(一)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包括项目区内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用地红线、补偿安置等情况,以及只征不转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情况)。
(二)项目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包括征转合一、只转不征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地类)。
(三)项目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项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土地供应或使用方式、条件及要求等)。
四、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落实等方面的措施)。
(二)资金保障措施(包括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分类使用情况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项目监管措施(包括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一)项目经济平衡测算。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评估。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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