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14:31:55 浏览量:2261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是指由农业农村部认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鲜明、质量效益显著、联农带农紧密,基本实现产村、产镇融合发展,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行政村和行政镇。
第三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申报推荐、审核认定、标识管理、动态监测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乡镇、有农业的社区或街道。
第五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导产业应为当地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加工、特色文化(包括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包括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具体品类。
第六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基础好。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生产总值的50%以上。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
2.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
3.联农带农作用强。申报村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40%以上。申报镇发展有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村(镇)主导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近3年增长率均超过8%。
4.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镇)推行标准化生产,主要经营主体有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主要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报村(镇)所在县已获得主导产业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认证区域内的村(镇)可优先申报。对于民俗文化和新业态,注册商标属非必要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产业区域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年度申报名额。
第八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申报名额和各地市、县区实际情况,将申报名额下达地市或县区。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村(镇)自愿申报,填写纸质《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并登录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村(镇)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报送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提供产值、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证明材料。对村(镇)在线填报信息审核把关,提交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申报材料后,盖章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完成线上审核提交。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地市申报材料,根据分配名额,审核形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推荐名单,并行文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同时,完成线上审核推荐。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
第十四条 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正式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允许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
第十六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范围:
1.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所申报认定的主导产业及相关产品;
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
3.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
第十七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要求:
1.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对外宣传印制全国“一村一品”标识;
2.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内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备案结果及时上传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备案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使用产品、使用范围、使用形式等;
3.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以外的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使用全国“一村一品”标识,须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即可使用。备案内容同本条第2款要求;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2月底前通过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全国“一村一品”标识使用主体未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使用标识的,农业农村部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县域内的示范村镇,通过申报监测线上平台更新本村镇的年度产业信息。上一年度产业信息应在第二年4月30日前完成更新。
第二十一条 县、地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示范村镇更新的年度产业信息逐级审核。同时,对出现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况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变更、安全事件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发文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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