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1:47:43 浏览量:263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土壤普查工作。成立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省领导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县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规范开展普查,落实经费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单位,细化编制我省实施方案,以耕地作为普查重点,并查清园地、与食物生产相关的林地、草地,以及与可开垦资源相关的未利用地土壤情况。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不得瞒报迟报,禁止弄虚作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普查工作。市、县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普查,形成全国全省统一的土壤资源台账。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跟踪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要督促提醒并限期改正,普查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高质量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校核、数据整理分析和成果汇交汇总等工作。加强监督审计,确保普查经费落实并规范使用、提高效率。 三、抓好普查试点,用好试点成果 2022年,我省在茂名高州市开展土壤普查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培训;茂名及高州市要高度重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普查试点,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确保组织、责任、工作到位。通过试点对普查工作进行全流程实战演练,进一步完善全省普查方案,为全省普查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附件: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附件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叶贞琴 省委常委 副组长: 郑伟仪 省政府副秘书长 顾幸伟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陈光荣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 员: 蔡木灵 省发展改革委一级巡视员 肖红梅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林安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何 焱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孟 帆 省水利厅副厅长 江 毅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王丽莹 省统计局副局长 陆华忠 省农科院院长 冯 彤 省农垦集团(农垦总局)总经理(副局长) 郑永光 省林业局总工程师 李定强 省科学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江毅同志兼任。 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普查试点,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启动并完成全国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国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普查组织实施 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中央负责全国技术规程制定、平台系统构建、工作底图制作、采样点规划布设等;负责国家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内业测试化验结果抽查校核、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 唐仁健 农业农村部部长 陆 昊 自然资源部部长 郭 玮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唐登杰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邱启文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田学斌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李晓超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李树铭 国家林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兼任。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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