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清远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18:20:19 浏览量:103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农〔202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条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对本年度拟申报与列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将“是否在财政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二、申报及监测数量
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受监测的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及名单详见附件1。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加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我局推荐。推荐企业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县(市、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认定时间和文号。对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我局将按照《办法》的认定标准,组织对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候选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清远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监测程序
列入监测范围的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送材料,按照《办法》中“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再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核,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对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通过监测。
四、材料及报送时间
(一)纸质材料
1.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2、附件3;
2.企业2022年度经营总结;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提供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网络核验);
5.企业提供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银行评级或开户行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6.企业两年内(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7.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8.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佐证材料;2021年和2022年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
9.企业提供2021和2022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说明;
10.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1.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
1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以上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各县(市、区)报送监测企业材料时,一并报送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及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二)报送时间
请各县(市、区)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报送至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及时通知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要认真把握《办法》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2.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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