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东莞市农业设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0日 16:04:44 浏览量:1887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奖补办法〉的通知》(东农农〔2023〕60号)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东莞市农业设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自申报之日起,申报对象土地承包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已享受过财政扶持的农业设施不得重复申报。
(二)补贴条件
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
二、补贴标准及限额
(一)大棚类设施
其中,①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钢结构主体,肩高≥1.8米、跨度≥5米。按照1.8万元/亩标准补贴,最高补贴40亩。②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钢结构主体,肩高≥1.8米、跨度≥5米。同时温室大棚内苗床面积占大棚面积60%以上或装有水帘降温等设备。按照2.6万元/亩标准补贴,最高补贴40亩。
(二)喷滴灌设施
其中,①类节水喷滴灌。建设类型:移动式节水喷滴灌(含喷带、微喷、滴喷等)。按照400元/亩标准补贴。②类节水喷滴灌。建设类型:固定式节水喷灌(旋转喷灌)。按照800元/亩标准补贴。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提供如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向所在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
1.《东莞市农业设施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东莞市农业设施补贴承诺书》(详见附件2);
3.申请者与设施合影照片;
4.发票(财政资金补贴额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或村委会证明原件);
(二)初审。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园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现场核准,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按要求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镇街(园区)财政分局,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付资金至申报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申报对象、内容、主体、条件、标准、联系方式等申报通知信息在当地予以公开。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引导,积极组织、指导和发动符合条件的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必须、三要管”要求,把农业设施管理作为安全生产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农业设施建设前中后监管,督促各申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明显位置张贴《农业设施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今后凡新建农业设施未张贴的,一律不予申领补贴。
(三)严格审核上报。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业务骨干负责做好申报受理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格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资料,组织人员现场勘察,对补贴设施、补贴面积、搭建时间、设施造价、补贴金额等按规定开展审查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准确。请各镇街(园区)于9月8日(星期五)前将相关申报资料连同《2024年东莞市农业设施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OA邮箱,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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