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8:03:31 浏览量:1861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埔农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广泛发动、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参加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严把审核关,确保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今年运行监测范围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的监测一并进行。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街镇提交申报、监测材料。
(二)各街镇对申报、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街镇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四)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监测通过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并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四、申报材料
企业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一)《广州市黄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2021年和2022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承诺说明;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 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八)按照《办法》中附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相关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报所在街镇。各街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月18日前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并报送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4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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