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17:28:55 浏览量:2133江农农〔2023〕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 江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
2023年9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当充分征求本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或专家,对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对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江门分行等单位意见。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4.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省级及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由上级组织监测,不纳入本市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
12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市、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附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
附件:
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
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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