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6:14:31 浏览量:182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一个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精神,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2〕154号),决定开展2023年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申报2023年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符合《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湛农通〔2022〕154号)规定。
(二)每个县(市、区)申报名额不限。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依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通知,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评选认定。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湛江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请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请示和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科。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及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与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3.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6.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7.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9.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二)申报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3年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2023年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3.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2〕154号)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8日
(联系人:黄晨曦,联系电话:32200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协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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