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4-2026年度汕尾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7:33:32 浏览量:406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粮调〔2022〕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的应急应变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市场平稳运行,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开展2024-2026年度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面粉相关业务的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企业。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

  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认定标准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企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粮食应急工作相关培训,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安排,承担粮食应急加工和市发展改革局临时布置的粮油市场情况监测任务。按照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和市发展改革局的要求,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相关经营统计数据。

  (一)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汕尾市区域内注册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经营企业,符合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条件的,均可申请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申请市级应急储运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指标:

  1.库房仓容不低于200吨;

  2.油罐罐容不低于50吨;

  3.日运输能力不少于15吨;

  4.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少于8吨。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汕尾市区域内注册的粮油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申请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指标:

  1.小麦日加工能力不低于40吨;

  2.稻谷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吨;

  3.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汕尾市区域内注册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经营企业、综合性电商平台,符合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条件的,均可申请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申请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需满足以下任一指标:

  1.库房仓容不少于100吨;

  2.油罐罐容不少于30吨;

  3.日运输能力不少于15吨;

  4.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少于10吨。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汕尾市区域内注册的粮油经营企业,符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条件的,均可申请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申请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需满足以下任一指标:

  1.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不少于4吨;

  2.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不少于2吨;

  3.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不少于2吨

  (五)应急保障中心

  汕尾市区域内注册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经营企业,符合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条件的,均可申请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申请应急保障中心需满足下列两个以上功能能力指标中细化指标之一:

  1.仓储能力:库房仓容、油罐罐容分别不少于1000吨、200吨;

  2.加工能力:小麦、稻谷、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分别不少于80吨、50吨、20吨;

  3.运输能力:日运输能力、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分别不少于100吨、50吨;

  4.供应能力: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日供应能力分别不少于18吨、10吨、5吨。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报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连锁经营的,由总部汇总后按所在地分别报送),经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初审后,由各地发展改革局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汕尾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表(内容填写规范,需申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2.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简介,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从业许可相关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请有意愿申报2024-2026年度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企业主体于10月28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于11月4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联系电话

  市城区:黄凌锋,0660-3201280,18927933385;

  陆丰市:林文欣,0660-8995216,18603027001;

  海丰县:缪锦娜,0660-6622229,13751936635;

  陆河县:张雨锋,0660-5528242,18898780171;

  红海湾:黄俊锐,0660-3423832,15322341251;

  华侨:林钰如,0660-8253111,15016523501。

  (二)组织审核

  申报成为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的,由所在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局进行核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局进行日常监管。其中,被认定为汕尾市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优先承储政府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申报成为应急保障中心的,所在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初审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确定。

  (三)公示、签定协议与授牌

  市发展改革局在局官网公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局分别与企业签定《汕尾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并授牌“广东省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广东省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广东省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广东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广东省应急保障中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四、相关权责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确定,享受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将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经认定的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工作;对经认定的市级应急储运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等配套设备的购置与维护。

  经市发展改革局确认公布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须严格按照协议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的定期调研和核查,重大经营情况变动及时主动通报;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启动最大保障能力,按时、保质、按量完成应急保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每个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上下联动、功能齐全、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应急保障企业要坚持“合理布局、功能齐全、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二)强化应急保障主体意识。各县(市、区)要将经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及时给予公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应急保障企业的身份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存粮,及时全面掌握粮食应急保供主体的运营状况。要制定应急演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应急保障企业应急时灵活能动、协同高效。

  (三)提升应急保障企业能力。鼓励应急加工企业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效能,倡导适度加工。加强应急保障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建立质量检验自检室或配备质量检验快检设备,落实粮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质量抽检工作。

  (四)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及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应急保供中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企业应急保障的补助、奖励,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适时对应急保障企业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相关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粮食应急状态下,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应急保障企业届时不能承担或不能完成应急保障任务的,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取消其相关应急保障企业资格。


  附件:汕尾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表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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