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5:02:51 浏览量:2808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或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30日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24-2026年)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扎实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化海洋牧场、现代设施农业、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全面优化理赔服务,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确保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广东省内军事管理区外的所有区域(含农垦)。根据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差异,分为两类区域。其中,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恩平、台山、开平、鹤山除外)为1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鹤山为2类地区。
(二)实施时间:2024年至2026年。
四、实施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含水稻完全成本)、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保险品种的一个生长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生猪(含育肥猪、仔猪)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2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险。
(1)保险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一年为一个投保周期。
(二)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
1.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种植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蔬菜、花卉苗木、茶叶、岭南水果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2.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养殖(含肉鸡、蛋鸡、肉鸭)、水产养殖(含淡水、咸淡水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含海洋牧场、海水网箱养殖)。
(2)保险责任:
①家禽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②水产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m2),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高温、低温寒害(标准)、冻灾、疾病、疫病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预警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二是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实际预警地区的国家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发布预警指定地区或涵盖预警指定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提示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出现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等气象灾害时,鼓励采用气象指数进行保险赔付。各地市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水产品养殖保险方案。
③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所在区域由于热带气旋、暴雨、高温、低温寒害(标准),以及疾病、疫病等原因,导致保险牧场水产死亡或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在区域出现的可准确、定量、稳定检测的气象或海洋灾害,可采用气象(灾害)指数进行保险赔付。
热带气旋可采用风灾指数进行赔付:在保险期限内,所在区域遭遇热带气旋且保险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发生风灾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指数指最大十分钟平均风速,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所在区域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所在区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保险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气象站点名称、编号及观测站址须在保险单中载明。各地市应因地制宜,根据海洋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在区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的,以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但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采用传统定损方式进行理赔的,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所在地气象或海洋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预警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二是若气象或海洋部门未发布预警,而实际预警地区的国家气象站或国家及省级海洋监测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或海洋服务机构发布预警指定地区或涵盖预警指定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提示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和海洋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各地市应因地制宜,可根据灾害风险、保险标的,设定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肉鸡、肉鸭、水产养殖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蛋鸡、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4)疾(疫)病观察期:家禽养殖保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省级财政补贴型森林险。
(1)保险品种:油茶。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标准)、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树树体死亡(或推定死亡),或者造成油茶鲜果产量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三)地方特色险种。
鼓励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地财政或参保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鼓励开办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指数化、“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创新险种;鼓励沿海地市开发现代化海洋牧场海浪波高、赤潮、价格指数等险种;鼓励各地市开发高标准农田综合保险,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运用共保、互助保险等模式开办风险较高的保险品种。对首创性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
(四)其他涉农险种。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支持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综合保险、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综合保险、农房保险、农业巨灾保险、农业产业园(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揽子综合保险、农户综合保险、防返贫综合保险、野生动物致害责任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农产品收入价格和质量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试点,鼓励推广“保险+信贷”、“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模式。
五、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实施范围内从事本方案实施品种的种、养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农(林)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生产经营者。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羊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六、保险金额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地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省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七、承保机构
各地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承保机构遴选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承保规模较大的县区可探索开展自行遴选。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确定。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模经营、降本增效和适度竞争、规范有序相结合,防止垄断经营和廉政道德风险。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森林险种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其他险种(不含森林险)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承保机构确定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与承保机构订立书面合同,并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按照书面合同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从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保险机构中遴选承保机构:
(一)符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及保险监管部门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对应的基层服务能力;
(三)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四)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五)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从业经验丰富的承保机构以共保体等方式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承保,具体资格条件由遴选机构确定。
为做好承保工作衔接,各地在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完成前,可由原承保机构参照本方案实施,避免脱保。
八、保险方案
(一)各地要按照“谁遴选、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区域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保险方案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实施方案标准,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风险实际状况,“一市一策”完善、细化具体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额、费率,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具体名称、位置、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在具体险种保险方案的制订和协商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征求意见和公示手续,并邀请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种养殖户和有关农业企业参与,认真听取和吸纳意见。
(二)各地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3-5年周期内赔付率较低或较高的险种,应及时调整费率,通过费率机制逐步体现风险差异,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三)各地要持续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赔付标准,明确农业保险服务范围,推动在条件成熟的险种领域开展无赔款优待试点,制定承保理赔操作实务作业指导书和行业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相关服务的单证样式,保护投保农户、农业企业的合法利益。
九、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保额、费率参考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见附件)执行,市级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县级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拨付至省级承保机构。各地要按照“谁遴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承保机构遴选的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承保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省级财政对地方特色险种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与各地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进度挂钩。各地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引导承保机构有序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十、协保体系
承保机构可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一名或多名协保员。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办机构、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应依法依规向协办机构、协保员支付相关费用,协保经费可按不超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其协办行为负责。
十一、“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专业农险公司不低于1%),其中森林保险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森林保险签单保费规模的5%(专业农险公司不低于3%)。
十二、信息化建设
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逐步实现全省农业生产和风险信息查询、承保理赔、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等线上服务,强化承保理赔全流程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三、监督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协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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