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种苗发展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17:41:54 浏览量:3255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种苗发展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种苗站 粤林财〔2017〕48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种苗发展项目)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种苗发展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种苗发展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8年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种苗发展项目)项目入库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1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种苗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意义和绩效目标
(一)目的意义。以党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深化种苗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种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实施林业种苗发展项目,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育苗体系建设,加强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育苗基础保障水平,有效提高种苗产量和质量,保障全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种苗供应,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促进我省林木种苗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绩效目标。提高全省造林优质种苗供应的保障能力,为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造林提供“品种对路、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种苗,每年提供优质阔叶树种苗0.2亿株以上,保障性苗圃Ⅰ、Ⅱ级苗出圃率达80%以上。加强和完善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苗生产基地生产能力1000万株以上。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
广东省境内(包括中直驻粤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从事林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种苗机构、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苗生产基地等单位(个体户或者个体经营者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项目类型及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障性育苗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当地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种苗供应,实施单位因扩大育苗规模或新建基地,并采用先进技术培育优质苗木发生的费用补贴。
(二)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如灌溉设施、供电系统、给排水工程、生产道路工程、塑料大棚、荫棚、炼苗场、晒场、病虫害防治等建设和维护,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仪器等设备购置。
四、补助额度
保障性育苗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分三档,每个项目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其中采用母树林、采种基地等优良林分种子培育的乡土阔叶树种1年生容器苗每株补助0.2元、2年生容器苗每株补助0.3元,采用轻基质育苗技术或使用良种或珍贵树种培育的乡土阔叶树种2年生容器苗每株补助0.5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
五、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申报基本条件:有专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已到位、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运营高效;有独立账户,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级较高;所在市、县政府支持林木种苗工作,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能够较好完成前几年度项目的单位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一)保障性育苗项目。
1.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较高的育苗水平,交通条件好,育苗面积30亩以上,能辐射带动周边地区育苗质量的提高;
2.年育苗能力达50万株以上,并有容器育苗生产经验;
3.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5.生产基地内无检疫性病虫害;
6.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制度;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
8.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条件;
9.已安排2017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资金的单位不能申报。
(二)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具有重要的区域位置,生产供应我省主要林木种苗,交通条件好,能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种苗质量的提高;
2.基础设施较差,具有提升种苗生产能力的潜力;
3.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5.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制度;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
7.自2013年以来承担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并暂停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项目资金的文件、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无检疫性病虫害证明、单位聘用人员职称证明、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制度、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会计报表等、生产、销售记录、内部管理制度等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同级林业、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财政省直管县所属的项目申报单位经同级林业、财政部门以及上级林业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直驻粤林业及相关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包括财政省直管县)限报保障性育苗项目8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个;财政直管县限报保障性育苗项目2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个;省级单位限报保障性育苗项目3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个。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于2018年1月15日前逐级报送到省林业厅,逾期不予受理。
附:1.省级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林业产业发展(林业
种苗发展项目)项目入库申报标准文本
2.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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