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3日 20:18:47 浏览量:3431

粤农农办〔2018〕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达到《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

  (二)达到《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或《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

  (三)原则上应是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申报名额

  本次评定省级示范社名额不限,由地级市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自愿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并附上其他申报材料(附件2)。省级联合社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级农业部门。

  (三)市级复核。地级市农业部门复核、汇总并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提出复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并公布省级示范社名录。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请于2018年12月28日前报送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五、其他事项

  请各市对目前的省级示范社名录(1376家)进行梳理核对,将已不再被列为市级示范社但仍在省级示范社名录中的合作社名单一并报送我厅。

  附件:1.省级示范社标准

     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3.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28日

  (联系人:石琛,联系电话:020-37288185,电子邮箱:ncpjgb@126.com)

  附件1:

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一、设立合法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并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涉及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没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员。

  3.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章程,并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本社章程运作。

  二、管理民主

  4.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涉及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5.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6.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必要时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实际设置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7.有完善的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规范

  8.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10.为各成员建立完整的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作业)量(额)等。

  11.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12.与成员的交易(作业)及与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作业),分别核算。

  13.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中,按交易(作业)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

  1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开并接受社员监督。

  四、产品(质量)安全

  15.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16.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

  一、有较好的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运行机制规范,控制体系严格。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运行满1年以上。

  3.符合《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4.已被市一级列为示范社。

  二、有较优的产业基础

  5.所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三、有较多的农民户数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民250户以上。

  四、有较大的经营规模

  7.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五、有较全的服务内容

  8.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农产品统一销售率、农业标准化生产率分别达到80%以上。

  9.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六、有较强的品牌意识

  10.具有完整的生产纪录,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QS认证中的一项以上。

  11.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对接活动、在城市社区开设直销网点或直接把农产品销往境外。

  七、有较足的发展后劲

  12.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有较高的增收效益

  13.成员收入比当地生产同类农产品非成员高25%以上。

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

  一、有较好的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运行机制规范,控制体系严格。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运行满1年以上。

  3.符合《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4.已被市一级列为农机示范社。

  二、有较牢的牌证基础

  5.按国家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挂牌率、检验率及驾驶员持证率分别达到100%。

  三、有较多的农民户数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年服务农户1000户以上。

  四、有较大的经营规模

  7.入社各种农机具20台以上,拖拉机有相应的配套机具。农机具登记台帐清晰、详实。

  8.机具存放库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9.有农机维修车间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维修车间基本配置》的要求。

  10.年农机作业面积5000亩以上或收入100万元以上。

  五、有较全的服务内容

  11.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系列化农机服务。

  12.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的农机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比例低于合作社农机作业总量或交易总量(额)的50%。

  13.保证服务质量,年服务投诉不超过3次。

  六、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14.一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七、有较足的发展后劲

  15.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安全的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有较高的增收效益

  16.成员收入比同行业非成员农户高25%以上。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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