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广东省 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8:20:48 浏览量:3414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业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124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8〕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15年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条件及复核对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复核条件按照粤林规〔2018〕4号文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核对象为2015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申报、复核程序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知辖区林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报和复核申请。新申报企业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2015年复核企业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由地级市和县(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函,将申报、复核材料提交到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对企业申报、复核材料进行审核。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地级市林业产业负责人对新申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进行现场考察,2015年公布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委托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考察。
依据审核和考察情况,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和地级市林业产业负责人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的企业报请省林业局党组审定,经向社会公示无异义后,由省林业局发文认定,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提交材料
申报或复核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或《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填报2015、2016、2017年度数据(见附件2);
2.企业简介和近三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17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或《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中代码第1至第51有关2017年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请用A4纸装订成文本一式两份报送省林业局。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要严守标准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积极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
2.请于12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或复核材料一式两份和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函一并上报到省林业局。
3.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或复核材料要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否则取消申请资格。申报和复核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对申报或复核工作中不清楚或不尽事宜请至电省林业局咨询。
4.各申报、复核企业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复核表)》和企业简介及2015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电子版word文本发送至gd-wcj2008@163.com。有关文件可在http://www.gdf.gov.cn广东林业网“通知文件”栏下载。
附件: 1.2015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单
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复核表)
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