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有机肥补贴新政来了300元/吨,15亩以上均可申请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2日 11:33:58 浏览量:2357

广州市有机肥补贴新政来了300元/吨,15亩以上均可申请

有机肥代替化肥、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对于防治农田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有着重要意义。2017-2018,连续两年,农业农村部每年在全国100个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行动,并给予每县1000万元补贴资金。

另外,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重庆、天津、湖南等地都相应出台了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尤其2017年以来,各地陆续开始补贴有机肥使用,促进有机肥增施,改善土壤环境。农业农村部18年将在全国选择150个县,补贴支持有机肥替代化肥增施有机肥行动。从今年4月开始,在吉林、四川,浙江、福建,河北、江苏、甘肃等省选择近20个区和县(近9000万亩)开展了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目前,试点已初见成效。

为提高耕地质量,加快生态农业发展,减少化肥对土壤、水源的污染,鼓励种植户使用有机肥。12月10日,广州市农业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穗农【2018】210号)文件通知,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旨在通过实施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和提高种植户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积极性,推进广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杆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减少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加快实现广州市化肥使用量逐年减少的目标,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引导种植户适度规模种植;提升农产品品质和产量,为广州市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农产品。

补贴对象有哪些?

通知方案中所指商品有机肥包括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有机肥料。补贴资金釆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用于降低购置商品有机肥成本支出。

补贴对象为广州市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种植大户(15亩以上)、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补贴标准是多少?

凡是纳入补贴范围的补贴对象购置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300元,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1吨/亩?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谁可以成为供货企业?

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的核实,按照企业申请、区级审核、市级核实的程序,核实通过后在广州市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供货企业和肥料登记证号码。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随时可以申请为供货企业,但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所生产补贴商品有机肥必须以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包括沼液)、秸杆等为主要原料(30%以上);

三是所补贴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取得肥料登记证号;

四是近两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补贴预算有多少?

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周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拫周期内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情况,于每年9 月30日前,填报《年广州市区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1)报市农业局,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市农业局汇总后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市财政局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下达资金。

补贴操作及审核流程

本次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者自主购买核实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后1个月内,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申请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广州市商品有机肥 购置补贴申请表》(附表2);②购肥合同;③种植企业银行帐号或种植户个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④企业营业执照或种植户个人身份证;⑤购肥发票。

(二)审核公示。由所在行政村对本区域内用户提出的补贴申请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附表3)。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部门申请进行审核。镇(街)农业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农业局、财政局。

(三)补贴资金拨付。区农业局根据各镇(街)上报有机肥补贴申请审核结果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各区财政局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户单位(个人)。

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责任

积极申请成为广州市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向区农业部门提交《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指定供货企业申请表》(附表4);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签订产销对接协议,建立和完善商品有机肥供销台账;供应用户商品有机肥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该企业今后三年供货资格。

鼓励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做强产业、做大品牌,积极申报名牌产品认定,利用资源扩大品牌影响力;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可通过申报农业项目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快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肥料生产企业。

补贴对象的责任

主动提高科学用肥水平,减少化肥使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进行申报;建立施用商品有机肥台帐;履行产销对接签订的协议;主动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注:本方案实施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和补贴对象必须实事求是,择优认定。鼓励广大农民积极使用有机肥,并充分尊重申请者的自主选择权。实行非现金方式支付购肥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的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内容,要及时回复,妥善处理。

如发现供货企业、补贴对象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取消供货企业、补贴对象今后三年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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