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禁止开发区生态补偿固定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5日 16:40:50 浏览量:1949

粤财预〔2019〕109号

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财政局,博罗县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粤财预〔2019〕78号),明确你市(县)禁止开发区不再纳入省级禁止开发区补偿范围。为保障原体制既得利益,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省财政以2017年安排资金为基数,每年固定安排你市(县)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发文。

  按照上述规定,现对安排你市(县)的2018、2019年禁止开发区固定补助资金予以清算(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请你市(县)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禁止开发区所属管理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

  

  附件:2018、2019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明细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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