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3日 10:12:45 浏览量:8204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扎实推动乡村振兴,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9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gdbudongchandengji@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反馈意见”。

  2.将书面修改意见邮寄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登记处(510620)。

  附件: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符合规划、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符合建房条件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涉及扩建或翻建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四)农民集体成员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夫妻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视为一户;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无论是否结婚,每名子女均可单独视为“一户”。

  (八)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材料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九)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流程。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

     (二)做好权籍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高精度测量方法开展房屋测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村集体统一组织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如果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经审核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采用。本次权属调查根据各地情况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

     (三)简化登记程序。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村集体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审后,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开展成果汇交。各地要同步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5月至9月)

  印发全省工作方案,选定全省试点地区,编制省级技术指南。各地应制定实施方案,发布政府通告,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前期情况摸查和资料收集,落实工作经费,以招投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农村权籍调查作业队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农村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资料整理、检查和汇总,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农村权籍调查和登记颁证各环节进行检查、验收以及成果数据汇交。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抽查,负责全省登记发证成果数据汇交及建库。

  七、职责分工

  全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共同参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工作方案制订、出台确权登记政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汇交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房屋建设。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工作经费,监督各地财政部门经费保障和拨付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操作细则,确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作出限定,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切实有效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问题。

     (三)经费保障。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组织实施、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宣传培训等工作费用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四)宣传动员。加大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登记申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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