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农农〔2019〕114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15:03:23 浏览量:3469

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农农〔2019〕11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三产融合发展,抓重点、补短板、优结构,实现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共建共享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为我市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扶持对象及资助方式
本措施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珠海市辖区内注册,经营2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以及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
(三)“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所在村镇;

(四)向省购买相关指标解决建设用地规模及水田占补平衡的涉农区。

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励、补助、贴息三种。
二、扶持措施
(一)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企业。培育提升农业龙头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奖励);监测年度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在珠海市辖区内建设的休闲农(渔)业项目,被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单个经营主体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品牌建设及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对新获得农业系统认证的“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主体给予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3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8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金额4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4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获得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奖励5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申报主体奖励30万元。实施“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行动,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品牌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品一标一名牌”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获得续展或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奖励:无公害农产品1万元、绿色食品2万元、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3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万元、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3万元。

鼓励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珠海市一等、二等、三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参加国家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2万元奖励;参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业展览会等并获奖的,给予参会主体1万元奖励。

(三)做优粤港澳大湾区的“菜篮子”

在我市辖区内通过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菜篮子”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含花卉苗木基地)并建立农产品生产溯源体系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面积(以海关登记备案为准)每年200元/亩的奖励。

(四)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

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辖区内被认定为“菜篮子”种植基地、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的生产基地,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符合NY525—2012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每年每吨商品有机肥奖励200元,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年1吨/亩。

(五)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系统建设由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置足够有资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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