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中山市“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 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15:08:03 浏览量:16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用于开展中山市市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农业专业镇和特色农业专业村创建工作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项目储备

(一)申报单位

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二)申报条件

1、产业主导性强。项目镇、村须初步形成特色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具备地方特色强、经济带动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作用强等条件;主导产业产值须占本镇(村)农业产业总产值30%以上,名特优新产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2、新型经营主体强。项目镇、村具有一定数量正常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能承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任务。


(三)项目实施主体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


(四)实施主体的确定

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在申报创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农业专业镇(村)项目储备前,遴选确定项目镇(村)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优先选择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村致富带头人。


第五条预算编制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创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农业专业镇、专业村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当年预算。


第六条  资金扶持范围和划拨流程

本财政资金仅用于扶持确定为年度市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创建对象的镇、村开展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划拨至相关镇区,相关镇区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本镇区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镇区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进行财政补助。


第七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市财政通过筹集资金,对确定为特色农业专业镇年度创建对象的镇区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确定为特色农业专业村年度创建对象的行政村补助不超过40万元。本财政资金须全额用于扶持承担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其中对于每个实施主体,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能超过项目建设总投入的40%。创建对象有多个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建设的,由镇区农业部门根据各实施主体开展的建设内容确定扶持资金的明细补助方案。


(二)资金用途。本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并向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倾斜,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租赁土地、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八条项目建设内容

各镇区要从产业实际情况出发,开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做精特色产业。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传统优势和区位优势,通过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品牌化建设,培育壮大 1-2 个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


二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培育适应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功能,推广“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民”、“合作社+专业市场+农民”等经营模式,支持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模式,提高“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是推广绿色生态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轻简高效种养技术模式,建设绿色高效生产示范基地;示范推广优质、特色、高效品种,强化地方特色品种的保护、利用和提纯复壮,提高供给精准和有效性;示范推广节水灌溉、肥药减量控害、秸秆综合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防控等绿色生态环保技术。


四是打造知名品牌。加强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打造“乡字号”、“土字号”农产品品牌。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定一批市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积极推荐省级、国家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对认定为专业村镇的产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商标、统一标志,力争实现生产标准化、特征标识化、产地身份化、营销品牌化,提升我市特色农产品的供给质量,提高我市“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五是推动产业融合。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建设储藏、保鲜、烘干、清洗、分组、包装等初加工设备设施,开发特色精深加工产品,拓展运销服务等相关产业,挖掘农业增收潜力。在发展特色产业基础上,与新农村建设和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等相结合,拓展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产业提档升级。发展订单农业,及时对接供需,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实现特色产品优质优价。


六是推广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技术。支持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推广,鼓励农机农艺融合;推广“机器换人”,提升劳动效率。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相结合,支持发展电子商务营销,探索推广“一村一品一店”模式。


七是加快土地流转。以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为载体,鼓励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提升我市农业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预算下达情况及项目储备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度“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下拨资金至项目镇区。


第十条 项目管理和验收

(一)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于当年11月份前完成项目建设。


(二)镇区人民政府负责“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统筹规划、指导、监管和项目总体验收工作。


(三)各镇区必须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和扶持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


(二)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三)自觉接受市镇两级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项目自验和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确定发展的主导产业,遴选项目实施主体;


(二)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建立项目档案,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四)做好项目业务指导,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五)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六)牵头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七)配合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十三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协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按程序报批;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三)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二)协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

通过开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扶持建设,形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前景较好、组织化程度较高、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到2021年全市认定市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农业专业镇4个,特色农业专业村20个。


第十七条镇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实施主体应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做好绩效预算管理全过程工作。市财政局视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的实施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资金管理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资金管理细则从公布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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