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09:55:53 浏览量:1443

各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佛府办〔2013〕48号,以下简称《意见》)、《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佛农〔2017〕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局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8〕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

(一)认定、监测的对象及依据文件

1、新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具体条件、程序、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意见》附件中的《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纳入监测范围的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除2019年新认定和2019年已接受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外,其余在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纳入本次监测范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具体监测工作依据《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对没有按时提交监测材料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中删除。

(二)程序和材料要求

1、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组织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开展监测工作,按《意见》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

2、申报认定企业材料中的财务数据需提供2019年度已报备的审计报告;监测企业材料中的财务数据需提供2019年度已报备的审计报告或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表需有单位法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3、申报和监测材料采用统一封面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材料装订以经济、实用、易于保存为原则,不采用硬皮封面、彩色封面等豪华包装(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4)。

(三)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监测材料一式3份,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发展科,逾期不受理。

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认定和监测

(一)认定、监测的对象及要求

1、新申报市级示范社。申报新认定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为区级示范社,并符合《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2、纳入监测范围的原市级示范社。2018年度认定的佛山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纳入本次监测范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对没有按时提交监测材料或监测不合格的合作社,将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单中删除。

(二)程序和材料要求

1、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组织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社开展监测工作,按《办法》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

2、新申报的合作社按《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统一封面格式(附件6),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接受检测的示范社,按《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主要指标运行情况监测表》。

(三)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监测材料一式3份,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发展科,逾期不受理。

三、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一)加强家 庭农场认定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局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政策体系,积极引导、指导和培育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要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家庭农场名单报我局农村经济发展科备案。

(二)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1、申报条件。依据《管理办法》开展申报,申报单位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有关规定。

2、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应采用统一封面格式(附件7),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3、时间要求。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发展科,逾期不受理。

四、其它事项

(一)申报、监测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后,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统一开展评定和核查工作。认定、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意见》、《办法》、《管理办法》等依据文件属公开性文件,建议在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http://fsny.foshan.gov.cn/)。申报、监测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迳向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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