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中国农业大略: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14:00:20 浏览量:1393中国农业大略:“消灭”传统农民——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必须重新建立“新人民公社”。
1、中国“新人民公社”组织。中国农业组织,或可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人民公社”,或者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这个组织集“党组织、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为一身,一般情况下分为第一二三级。具体如下:
新人民公社总社:国家层级、称为:中国新人民公社总社,为副国级,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总社长;成立“中国共产党新人民公社委员会”;成立“中国新人民公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
新人民公社分社:省(自治区)层级、称为:中国新人民公社XX省(自治区)分社,为省级或副省级,由省委书记(省长)或副书记(副省长)担任分社社长;成立“中国共产党新人民公社XX省(自治区)分社委员会”;成立“中国新人民公社XX省(自治区)分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XX省(自治区)分公司”。
新人民公社支社:市县层级(同上,以此类推)。
2、金融安排。中国新人民公社,或可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拨付启动注册资本金至少为1000亿元。其下属子公司,可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规定:保障国有股份占相对控股且不少于30%,允许其它任何股份入股,但不能控股改变国有公司性质。可以发行“中国新人民公社”国债,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中国“第二证券市场”,以国有企业为上市对象,新人民公社公司可在此上市,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为国家发展建设融资,提供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3、全国土地公有制。建立全国性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农业组织——新人民公社,首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在全国范围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转变为土地国有制性质,实现统一全国土地公有制。国家给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合理的补偿,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期使用权入股,加入新人民公社;也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彻底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为跨乡镇、跨市县、甚至跨省 (自治区)建立的新人民公社彻底打破土地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有制的土地制度。
4、农业工业化。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工业化的管理方式、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工业化的农业职工、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城镇化的居住环境等,建立新型的农业组织——“新人民公社”。中国农业必须走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的农业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在“互联网+”的时代,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实现“互联网+农业”,打造“农业互联网”。
5、农村城镇化。至今,中国农村村庄分布与格局,依然延续着中国千百年来自然形成的村庄分布和农村格局,大小不一、星罗棋布、杂乱无章,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匮乏,缺乏或者是根本没有统一的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农村厕所卫生设施极差,人与家禽家畜混居,街道、房屋没有统一的规划,宅基地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且私搭乱建严重等等。新人民公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至少以“一个乡镇”,或者“几个乡镇”为单位,将其区域内的自然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等要求,整体搬迁,全面整治,按照城市化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建立新型居住小区,以“属地城镇化”的方式,彻底避免大城市病,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城镇化。
6、农民职业化。自古以来,中国农民是一种祖传的身份,是一种天生的从爷爷、父亲,一直传到儿子、孙子的传承,农民的后代生下来就是农民,祖祖辈辈就是农民。然而,随着承包制、随着改革开放,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以后,特别是农民工的第二代、第三代进城以后,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脱离了农业生产,不会干农活、不愿意回农村,农村的主要劳动力是老人、妇女和少儿。
农业生产是农民迫不得已的一种祖传的生存选择。因此“消灭”传统的、天生的、祖传的农民身份,消除包产到户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封建式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以农业职业从业者、农业职工的身份,将传统农民置换出来,农业成为一种职业选择,农民成为农业职工,而非祖祖辈辈继承的身份。他们与大学教师、医院医生、银行员工、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共同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城镇化服务等,以农业科学家、农业工程师、农业技术员、农业各类职工等身份置换传统农民,实现农民职业化。
7、农业典型榜样。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北大荒农业集团等“中国第二农业”为农业组织榜样,必将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旗帜。没有一个强大的农业组织,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是没有出路的。中国农民的穷根子就是因为没有组织。中国的农业组织也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非公有制为辅助的农业组织形式。
所以说,中国农业大略:“消灭”传统农民——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
来源:资金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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