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关于征求《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7:04:06 浏览量:15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设立的,以统筹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创新人才凝聚培养、创新网络构建协同为主要职责,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对研发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予以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实现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的政策目标。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遵循企业自主申请、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突出成效、择优认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管理工作。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申请,集中审核认定(考核)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二章 认定(考核)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治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近3年不存在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及其增长率等主要经营数据指标符合《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简称《认定基本条件》,附件)对应行业类别所列最低标准;
(四)企业技术中心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建立和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行业领先的研发条件设施和创新能力与水平,以及显著的创新效率和经济效益。
1.具有良好的研发条件与设施。拥有专属工作场所的面积、近2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纳入技术中心管理使用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原值,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对应行业类别所列最低标准;且前述研发基础设施(按原值计算)70%以上均集中在专属工作场所;
2.拥有独立承担行业技术研发能力的人才队伍。拥有专业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发创新带头人人数、从事专职研发人员人数、以及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比例和大学本科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占专职研发人员比例,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对应行业类别所列最低标准。
3.研发能力与创新成果居行业领先地位,效益显著。拥有主持或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获得国内外有效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近2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研发项目成果年均转化应用率;新产品年均营业收入贡献率等主要研发绩效数据,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对应行业类别所列最低标准。
第三章 认定(考核)标准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标准,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相结合形成的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其中:
(一)综合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综合评价得分75分至89分的为良好;
(三)综合评价得分60分至74分的为合格;
(四)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为不合格的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不得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审核材料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应当提交以下审核材料(非特别注明,均为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申报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技术中心设立文件,和涉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创新体制机制和与制度建设的相关文件。
(五)企业技术中心近2个年度研发与创新活动情况统计表(企业报送市统计部门的B107-1表、B107-2表;未列入国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与创新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册格式填报)。
(六)企业与技术中心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所列认定条件的必要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现有职工人数及其社保费缴纳信息目录清单;技术中心现有专职人员名册(含专职研发人员人数、职务、职称、学历等基本信息)及其薪酬和社保费缴纳信息目录清单等材料;
2.技术中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信息目录清单(含: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金额);
3.技术中心近2年主持(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获国内外有效专利、版权等反映研发成果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说明、佐证材料;
4.技术中心近2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及其转化应用、新产品销售额、贡献率等反映研发绩效和经济效益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说明与佐证资料;
5.技术中心近2年获国家和省、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检测机构认证认定,和研发创新项目立项与奖励等反映研发能力与水平的信息目录清单,及其说明与佐证资料;
6.技术中心设立以来(最长5年期限)持续购置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清单(含设备名称、用途、原值、购置时间、放置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说明与佐证资料。
第五章 认定(考核)程序
第十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通知》(简称《认定(考核)通知》),明确当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申报时限、认定条件、审核材料、认定方式与程序,以及鼓励政策、考核管理等事项;
(二)受理申请。企业根据《认定(考核)通知》的规定与要求,自主申请,自行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核材料提交至市民中心办事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三)审核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审核材料实行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审查;
(四)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核材料程序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量化基本条件专项审计规则》(以下简称《专项审计规则》)和《深圳市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研发与创新机构是否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以及对企业列入研发与创新机构资产管理范畴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展专项审计,提出专项审计意见;
(五)核查评审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程序确认,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专家现场核查评审会,提出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
专家核查评审会,原则由七名从事与企业所属行业、熟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具有丰富研发经验和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以现场核查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量化与定性评价指标专家核查评审规则》(简称《专家核查评审规则》),对企业及其研发与创新机构的各项认定(考核)定性与量化评价指标,逐项定量评分,作出综合得分和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同时对企业列入研发与创新机构资产管理使用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作出客观核查与判定意见;
(六)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核查评审会程序,推荐认定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就企业是否存在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相关司法与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拟认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组核查评审意见、以及市相关司法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草拟当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制定当年度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
(八)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将当年度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包括申请认定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对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
对存在异议问题的企业及其研发与创新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包括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九)发布认定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当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纳入《深圳市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项目库》;按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专项审计审定和专家组核查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列入资助范围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核定资助金额,列入下年度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预算,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获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享有如下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待遇:
(一)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按不超过其软硬件设施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鼓励和支持承担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工业基础再造、技术攻关等重大专项计划;
(三)优先纳入市直通车服务,市、区领导挂点服务,以及人才、金融等优惠政策扶持范围;
(四)获认定满两周年以上,享有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
(五)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主要技术指标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研发设备,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的政策待遇。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年度认定(考核)通知,明确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包括:基础条件建设、研发项目、成果获奖、转化应用、经济效益、人才培养和研发合作等事项在内的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方式与程序;
(二)企业自评。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表》(简称《年度考核表》),及其相关佐证说明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全面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不低于25%比例,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根据年度考核工作需要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实行全面考核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对确定为全面考核的企业技术中心,参照第五章明确的专项审计和核查评审会等主要认定(考核)程序,以及企业相关考核材料、填报的《年度考核表》数据,开展专项审计和定性定量综合评价计分,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作出综合评价等级意见;
(四)书面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未列入全面考核的企业技术中心,主要采取对企业提交的包括《年度考核表》,及其相关佐证说明材料等在内自评材料作书面审核的方式,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价;
(五)发布考核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实行全面考核的综合评价等级意见,和实行书面考核的评价意见,发布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企业在申请认定(考核)中提供虚假审核材料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企业连接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六)企业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企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八)企业因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不适宜再保留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原因被撤销相应认定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六条第(六)(七)(八)款原因被撤销相应认定称号的企业,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被撤销认定称号,且认定时间不满3周年的,追缴其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以及为企业技术中心认(考核)工作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认(考核)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申请书》、《专项审计规则》和《专家核查评审规则》等配套文件、表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及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19日
详情请点击链接:http://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899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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