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18:11:24 浏览量:3531


粤农农办〔2018〕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首批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名额

  本次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共150家(最终认定数量依各地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根据各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将申报名额分配到各市(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发票复印件等)。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2017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等)材料。

  (九)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获得各类荣誉、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并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核,按省分配名额择优推荐。在《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附件3),连同县级审核推荐的相关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认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对申报示范农场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二)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市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12月28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附件:1.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分配表

     2.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  市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吴定,联系电话:020-37288355)

  附件1: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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