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资讯】2020年,国家65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布,中药材适用!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5:28:35 浏览量:1658

65项政策措施包括农业支持保护、资源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农村改革及其他四大类。其中小麦稻谷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20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2元;2020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每斤为1.21元、1.27元、1.3元,国家将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2020年,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巩固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成效,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保持玉米和大豆生产基本稳定。


65项2020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

农业支持保护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其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这部分补贴资金以现金直补到户。

2.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2019年以来,国家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各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中央明确,到2020年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2018年机构改革后,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共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国范围内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的耕地,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执行,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防护林网等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农田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做到疫情防控和农田建设“两手抓”“两不误”。加强分类指导,分区域制定复工方案,加快建设进度,弥补工期损失。加快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新建项目开工。严格质量控制,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4.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5.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6.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

7.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或者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者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为超级产粮大县,在获得常规产粮大县奖励的基础上,再获得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9.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0.稳定生猪生产政策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

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在辽宁、河南、广东、重庆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11.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12.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20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20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2元,与2019年持平。2020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每斤为1.21元、1.27元、1.3元。国家将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13.东北玉米和大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政策

2016年,国家取消玉米临储政策,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生产者。2017年改革大豆目标价格政策,统筹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2020年,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巩固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成效,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保持玉米和大豆生产基本稳定。

14.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15.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3大类,覆盖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共16个品种。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超过200个。

2016年,财政部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出规定: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40%和35%;养殖业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50%和40%;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藏区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2016年财政部出台提高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政策,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由之前的40%、35%逐步提高到47.5%、42.5%。二是2017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保监会,选择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在三大主粮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2019年,进一步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实施区域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的500个产粮大县。三是201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在内蒙古、辽宁等6个省(自治区)各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四是201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助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2019年中央财政出台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在内蒙古、海南、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各试点省(自治区)申请奖补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不超过两种。

16.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17.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18.牧区良种推广政策

19.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政策

20.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政策

21.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政策

22.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政策

23.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政策

24.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政策

25.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政策

26.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

2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28.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支持政策

29.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支持政策

30.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政策

3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32.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政策

33.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

34.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35.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政策

36.农村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37.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

38.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39.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支持政策

40.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发展支持政策

41.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政策

42.产业扶贫政策

43.贫困地区产销对接支持政策

44.信息进村入户支持政策

45.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4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48.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49.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50.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政策

51.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政策

52.粮改饲试点支持政策

5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54.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55.蜂业质量提升政策

农村改革及其他

56.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018年12月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专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了具体规定,赋予土地经营权入股、融资担保的权能。

57.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58.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制定出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启动宅基地管理立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项目,探索规范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的管理方法,总结可复制的技术模式,建立以保护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摸底调查;配合自然资源部,指导各地按照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加快推进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59.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集体经济”。近八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推进这项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核实资产、理清债权债务、明确产权归属、健全管理制度,这项工作已于2019年底基本完成。二是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力争到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三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做好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20年,将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继续扶持2万个左右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立法调研,完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政策,确保改革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60.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61.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6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63.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

64.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65.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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